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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汤茜茜:把准制度定位 提升检察听证效能
时间:2026-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5月9日,《检察日报》第3版“观察”刊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汤茜茜的理论文章《把准制度定位 提升检察听证效能》一文,内容如下: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公开透明行使职权、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平台。2020年《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该制度进入规范化、体系化发展阶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检察听证被赋予更高定位,成为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摒弃“为听证而听证”“重数量轻实效”的倾向,坚持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群众获得感为根本评价标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治理”转变。


检察听证的制度定位与功能价值



检察听证是一种具有公开性、参与性、对话性的特殊程序安排。从程序特征看,检察听证通过设置听证员参与、当事人说明情况等环节,增强审查过程的开放性,打破书面审查的封闭局限,使决定过程“看得见”“听得清”。从功能目标看,检察听证是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等具有裁量性质的决定,提供前置性的论证平台。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元参与、公开评议,提升检察决定的科学性与社会认同度。从权力运行看,将听证程序嵌入检察权运行过程,就要求程序设计必须尊重检察权运行规律与司法责任逻辑,在引入外部智慧的同时,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与严肃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检察机关在听证工作中不搞“程序秀”,不追求“场面好看”,而是真正将听证作为提升检察决策质量、防范裁量风险、赢得群众信任的实质性举措。


检察听证的本质功能是构建制度化的对话平台,推动矛盾纠纷在沟通中化解。检察听证程序致力于寻求各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简单作出是非判断。特别是在涉及民间纠纷、行政争议、民事和解等案件中,听证程序注重修复关系、化解心结,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该程序注重法律评价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听证不仅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还综合考量伦理情感、社会影响、当事人需求等多重因素,体现检察履职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听证程序还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载体。通过听证,检察机关将司法资源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正确政绩观强调“功成不必在我”与“功成必定有我”的统一,要求听证工作不满足于短期结案率,而要着眼矛盾是否真正消弭、损害是否真正修复、结果是否为群众真正认可,以长效治理成果检验工作实绩。


检察听证承载程序正当、情感治理与法治宣示等多重价值,共同支撑其在司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程序正当价值体现在规范检察裁量权、提升决定公信力上。检察听证通过公开、参与、说理等程序机制,使内部裁量过程转化为可监督、可评议的公共决策过程,落实“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情感治理价值体现在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上。检察听证可为社会成员提供理性表达、情感宣泄的制度化渠道,尤其适合处理涉及群体利益、历史遗留问题等复杂矛盾。法治宣示价值体现在普法教育与法治信仰培育上。检察听证以鲜活案例展示司法过程,成为公众参与司法、感受法治的生动课堂,有助于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确政绩观要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检察听证工作的最大政绩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检察听证存在的实践偏差



一是定位不清导致功能异化。实践中,对检察听证的性质认识不一,易导致程序运行偏离制度初衷。一方面存在“过度司法化”倾向,机械模仿庭审程序,强调对抗辩论,忽视了检察环节重在风险评估、矛盾化解的功能定位,可能激化当事人对立。另一方面存在“过度行政化”倾向,将听证简化为单方告知或形式化流程,缺乏实质对话,损害程序公信。功能认知的碎片化,导致实践中“为何听证”“听什么证”标准不一,影响制度整体效能。从政绩观角度看,部分检察机关将听证数量、听证率作为考核指标,追求“表面热闹”“数据好看”,助长了形式主义听证、凑数听证,背离了制度初衷。这是典型的错误政绩观在听证工作中的表现。


二是有的检察官担心听证“节外生枝”“增加风险”,宁愿选择书面审查或简单处理,这也反映出在政绩考核压力下“求稳怕错”的保守心态,与正确政绩观所倡导的担当作为、实干为民形成反差。


三是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实践中,有的听证会当事人“被通知”“被到场”,导致意见表达不充分,听证沦为“走过场”。这种重形式轻实质、重程序轻感受的做法,本质上是对群众主体地位的漠视,是错误政绩观在群众路线上的偏差。



检察听证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是推动从“重数量”向“重质效”转型。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应从规模扩张转向效能提升,建立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的评价体系。确立程序质效为本的导向,构建涵盖矛盾化解率、当事人满意度、社会效果等维度的综合评估机制。贯彻分类施策思路,根据案件类型、矛盾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差异化设置听证程序,实现精准供给。坚持以当事人权利保障为中心,完善权利告知、意见表达、结果反馈机制,提升其程序获得感与认同感。在此基础上,要坚决破除“唯数量论”“唯听证率论”的错误政绩观,将听证工作成效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重点考察矛盾是否真正化解、群众是否真正满意、检察公信力是否真正提升,引导检察官树立求真务实的实干导向。


二是细化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模式。根据案件特点与需求,设计不同侧重点的听证程序模式,提升制度针对性。权利保障型听证,适用于涉及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程序应突出规范性,听证员意见应作为重要参考。矛盾化解型听证,适用于以化解纠纷、促成和解为首要目标的案件,程序应强调灵活性、协商性,检察官应发挥协调促进功能。公益咨询型听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专业问题的案件,应广泛吸纳专家、公众代表参与,聚焦专业事实与整改方案论证。释法说理型简易听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但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的案件,程序应简便高效,重在法律释明与情绪疏导。正确政绩观要求检察机关在程序设计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搞“一刀切”、不摆“花架子”,真正把听证资源用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是健全程序运行与效果保障机制。要将正确政绩观融入检察听证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容错纠错与正向激励并重的履职保障机制,鼓励检察官敢于听证、善于听证、真正通过听证化解矛盾纠纷,让检察听证成为检验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法治担当精神的重要阵地,成为展示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