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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重庆市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第三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第三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经评审,共遴选出36个典型案例,其中版权产业服务类9个、版权保护类8个、版权国际传播类9个、版权执法案件类10个。其中,由长寿区检察院办理的“‘2·10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入选版权执法案件类典型案例。

第三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重庆市长寿区“2·10”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5年2月,傅某、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亲属、朋友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注册多家网店,通过网络下载、微信群分享等渠道获取国内外影视、动漫、综艺等盗版资源,转存到网盘后将分享链接上传至网店后台售卖,2025年2月27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傅某累计销售盗版影视作品120万余单,销售金额239万余元,违法所得20万余元。卓某累计销售盗版影视作品60万余单,销售金额109万余元,违法所得10万余元。涉案作品涵盖《熊出没》《猪猪侠》《海绵宝宝》等知名动漫及国内外多部热门影视、综艺,权利人包括腾讯、爱奇艺、优酷等国内主流视频平台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多国著作权主体。


2026年1月13日,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傅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卓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数字时代侵犯著作权行为,明晰司法裁判规则。针对售卖网盘链接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精准厘清法律适用边界,认定将盗版影视作品复制保存至云网盘的行为属于 “复制”,将网盘链接向不特定公众销售、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行为属于 “发行”,二者结合构成刑法意义上的 “复制发行”。同时明确以每集是否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为标准,认定电视连续剧、动漫影视剧等系列作品的侵权部(份)数,解决了数字侵权案件中作品数量认定的难题。


(二)创新取证鉴定方式,破解数字侵权案件办案难题。针对数字侵权案件涉案作品数量庞大、种类繁杂,逐一鉴定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问题,结合低单价高销量的侵权特点,指导侦查机关采取按销量分层抽样的方式提取检材,对占销售金额主要比例的涉案作品开展同源性鉴定,同时依法推定未抽样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既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实现了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取证和鉴定思路。


(三)构建一体化保护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方位覆盖。秉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挽损同步”理念,将追赃挽损贯穿提前介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全办案流程,通过释法说理促退赔、主动对接搭桥梁、引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畅通跨境维权渠道等举措,最大限度帮助境内外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有效衔接,实质性修复被侵害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四)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助力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严格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对腾讯、奥飞娱乐等国内权利人和美、日、韩等境外著作权主体予以平等保护,专门针对境外权利人维权难问题畅通跨境维权渠道,充分展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坚定立场,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