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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石柱:从“三无”到“可溯”!一份检察建议带来中药汤剂“身份革命”
时间:2026-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7月23日,石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到辖区内某中医诊所查看中药液包装袋使用情况。

“药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标识信息完备。”7月23日,在辖区内某中医诊所内,石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徐珩正手持一袋代煎中药,仔细核对塑封包装上的标注内容。这是他第三次开展案件回访抽查,看到整改后的包装袋生产信息齐全、源头可溯,他的心里踏实了许多。

然而几个月前,这些看似便利的小药袋却暗藏着健康隐患。


中药代煎服务,是不少中医诊所为患者提供的贴心之举。将煎好的药汤分装进塑封袋,患者加热即饮,省时省力。这本是好事,可若包装材料本身质量不过关,便民就可能变成了“害民”。


2026年4月,石柱县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有群众称辖区内部分提供代煎服务的中医诊所使用的药液包装袋上,既无药品信息,也无生产厂家、批号等基本标识。“拿到手就是一袋褐色药汤,什么说明都没有,喝着心里不踏实。”志愿者转述了群众的担忧。


收到线索后,徐珩与同事当即启动初步核查,实地走访多家诊所,发现志愿者反映的情况并非个例,药液包装袋无生产厂家、无药包材备案登记号、无检测报告、无加工日期,是较为普遍的问题。


4月14日,石柱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成专门办案小组,重点围绕“问题覆盖面”和“健康危害性”两个维度展开调查。一方面,分片区、按比例选择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为查明不规范包装材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办案小组随机抽取4家诊所的袋装药液,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检测结果令人忧心。送检的4份药液样品中,均检测出不应存在于食品药品中的塑化剂成分——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该物质具有累积性毒性,长期摄入可对人体肝肾、生殖系统造成不可逆损伤。


整改刻不容缓。4月29日,石柱县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县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督促存在问题的中医诊所限期整改,并全面排查辖区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诊所和医疗机构,杜绝“三无”包装材料继续使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卫健委高度重视,迅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全县23家相关机构逐一排查,责令16家存在问题的诊所立行整改,对其中6家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检出塑化剂的“三无”药液包装袋,县卫健委明确要求各诊所立即停止使用、下架封存,并统一改用具备合法药包材注册证、来源可溯的医用级耐热复合膜袋。同时,建立药液包装采购台账制度,要求各诊所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资质及使用批次,确保从源头到终端全程可追溯。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县卫健委于5月底组织召开全县个体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培训会,诊所负责人及执业医师同堂参训。


“诊所是终端使用者,问题根源出在流通环节。”在办案过程中,徐珩意识到要根除隐患,必须切断不合格包装袋的流入渠道。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县卫健委将药液包装袋检出塑化剂的检测结果及相关线索移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与此同时,为强化部门协同,县卫健委与县市场监管局共签《医疗机构违法线索共享机制》,明确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领域一旦发现问题线索,双方及时通报、联合查处,从产品质量源头到诊疗服务终端形成双向约束,堵住监管漏洞。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长效治理才是根本。”徐珩坦言。此次监督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不仅推动问题诊所即知即改,更促成了从产品流通到临床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共识。当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形成常态化合力,制度补漏才能嵌入日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让规范成为习惯,让安全不留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