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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张福坤:中国古代孝道文化在周边国家司法中的传播与实践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9月3日,《检察日报》第3版。




中国古代孝道文化在周边国家司法中的传播与实践



张福坤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孝”是儒家伦理的一项核心观念,作为贯穿中国传统法律制定过程的核心价值之一,指导着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儒法东渐,孝道文化对周边国家产生深刻影响,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并以亲属容隐、存留养亲等理念与主张为代表,在周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鲜明体现。


亲属容隐在周边国家司法中的体现


亲属容隐是孝道文化的核心主张之一,指亲属间有罪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在古代中国,亲属容隐不单单是权利,更成为卑幼的重要义务,子女控告父母会以“干名犯义”的罪名接受处罚。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原因是“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大明律》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在中国法律向周边国家传播之时,亲属容隐制度也随之对这些地区的法律文化产生深刻影响。

《朝鲜王朝实录》(下称《实录》)载,朝鲜世宗年间,奇尚廉剪断继母金氏头发并反绑后告官,世宗大王认为子告母悖逆人伦,命义禁府审议。许稠指出“母子之间,虽有过失,相为容隐,义也”,揭露出奇尚廉告母的真实动机乃是贪财害母与弟,若纵容则人伦尽毁。面对《大明律》杖流与《唐律疏议》绞刑之差异,世宗大王认为,唐律虽不是该朝当时使用的律法,但可依据唐律制定判罚之法,然后再施行,遂定新法:“子孙告父母者,依唐律论断”,并释放金氏。《实录》又载,朝鲜成宗年间,惠民署奴仆者乙未因恨其母与他人通奸,当场捉住奸夫断其发,并将此事张扬邻里。刑曹初审后认为对者乙未处以极刑情法不安,奏请成宗大王裁断。群臣廷议后认为,者乙未行为近于“告父母所犯”,但并无加害母亲的心思,而是出于憎恶奸夫欺父的激愤之情,经广征廷议,成宗大王最终判决者乙未承担杖一百的责罚。古代越南也有相关案例。《大南实录》记载,越南阮朝嗣德年间,河静黎氏因故殴毙他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唆使其子潘得典伪造自缢现场。嗣德帝审阅案卷后认为,潘得典为母隐瞒罪行的行为符合孝道伦理与家庭人伦,遂下旨免除了对潘得典的刑罚。

由此观之,奇尚廉案与者乙未案均涉及子对母的悖伦举动,裁判均体现出对亲属容隐制度的考量,而处理结果的不同,分界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深度探求:奇尚廉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害母之心与主动告发的恶意,因此朝鲜世宗朝君臣一致认定此种大恶必须根除,毅然援引《唐律疏议》处以极刑,并将“子孙告父母者,依唐律论断”明确为专门律法。者乙未虽在客观上彰暴母恶,但无明确的害母之心,判决遂采《大明律》。从两案不同处理结果可以看到,古代朝鲜参照唐律和明律,灵活运用亲属容隐制度,并通过精细化的法理思辨捍卫了孝道伦理。潘得典案则表明,越南律法深受亲属容隐制度的影响,通过将孝道伦理嵌入具体司法裁量,不仅维护了家庭内部的亲情纽带,也强化了以儒家孝治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存留养亲在周边国家司法中的应用


存留养亲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徒刑的罪犯,在家有祖父母或父母老疾而没有成年子孙侍养时,由官府奏请并经皇帝裁可后,可暂停执行刑罚而回家赡养尊亲。如《魏书》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存留养亲制度对朝鲜、越南等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实录》记载,朝鲜太宗年间,东部司吏张德生私自盗用部门印信,刑曹据律认为其罪按律当斩,但张母提出申呈,称其子为独子,恳请饶恕他的死罪。太宗大王在审议时指出:“杀人强盗,于律亦有存留养亲之文,是岂轻于盗印乎?”也就是说,连杀人、强盗这等严重犯罪,在律法中尚且规定可以存留养亲,难道盗印之罪的危害程度反而超过了杀人越货吗?经三覆奏程序,最终裁决:若张德生经核验确为独子,则准予存留,减一等刑罚处理,并下令日后若犯死罪的案犯为独子,须奏闻上报。《实录》记载的另一案中,考虑到案犯林思敬家中有91岁老母且无其他成年男子,世宗大王准许其缴纳财物赎罪,并赡养母亲。《大南实录》记载,越南阮朝嗣德年间,海阳辖民阮文解醉中与他人争烟具致其坠水溺亡,地方拟判死刑。嗣德帝认为,犯人系酒后失手而非预谋犯罪,其母年逾七旬,若处死刑则老母无依,遂改判枷号两月、杖一百,释归养母,并罚银二十两恤死者家属。

上述案例虽属不同国度和时代,却共同体现了中华法系存留养亲制度在周边国家的深入传播与实践。司法者依据存留养亲,将家庭人伦中“独子养亲”的孝道义务置于机械刑罚之上,以君主裁量或律法明文规定的方式,在维护国法尊严的同时,保全家族血脉的延续与老病之人的生存底线,从而实现法律惩戒与伦理教化的动态平衡。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清晰看到中华法系存留养亲制度在周边国家的深入传播与实践。这些案例的实践表明,周边国家对存留养亲制度的吸纳并非简单移植律文,而是将其内含的孝道伦理灵活运用于司法裁量,实现“引礼入法”的本土化实践,彰显了中华法文化在周边国家的创造性传承。

此外,孝道文化对其他领域的案件亦有其影响。例如在古代日本镰仓时代,曾我兄弟因父被工藤佑经杀害,自幼立志复仇,隐忍多年,最终寻机刺杀仇人。兄长曾我佑成在战斗中被杀,弟弟曾我时致被擒。幕府主君源赖朝审理后,最终依律判曾我时致斩刑。然而,源赖朝在阅读兄弟二人遗母之书后弹泪藏之,召慰兄弟二人的继父佑信,让其回乡为两兄弟修冥福,并免除曾我家的庄园地租。该案是日本镰仓时代孝道文化融入司法实践,实现情理法相融的典型例证。兄弟二人的复仇行为虽源于孝道伦理,但唯有进入法律程序后,孝道情感才得到制度性安顿。幕府司法并未简单迁就当时道德所容许的为父母血亲复仇行为,而是坚持依法裁判、明辨是非,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通过抚恤等方式回应孝道伦理与人伦情感。主君源赖朝的情感倾向与制度理性之间的张力,最终经由法律判断与伦理关怀的双重安排得到化解,体现出儒家传统中道德与法律相互配合、彼此成就的和合典范。

综观古代孝道文化在周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可以发现,一方面,中国法律向周边国家传播之时,这些国家渐渐接受并取法中国,进而深度认同并主动向中华文明靠拢;另一方面,中国法律的域外传播并非简单接受和模仿的过程,各国司法者在援引儒家经义时,会结合本国社会实际与个案情境加以变通。历史昭示,中华法系的智慧曾跨越山海、东渐域外,滋养了朝鲜半岛等周边诸国的法律文明。研究诸国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受,不仅可为理解中华法系的域外传播提供鲜活的历史样本,更能为当代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深厚的文化资源。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23年度重大课题“中华法系历史溯源及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3VLS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