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8月(司法实务版)刊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杨洪广的理论文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探索》,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探索
摘 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既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重庆市检察机关通过健全工作制度、打造“一站式”涉外检察服务阵地、深化司法协作等方式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但存在“四大检察”作用发挥不均衡,办案配套支撑体系不完善;涉企法律服务侧重事后维权,前置风险预警供给不足;通晓国际经贸与东盟法律的复合型检察人才储备短缺等短板。应持续完善涉外案件办理机制,同步搭建完备的跨境办案配套保障体系,切实提升涉外案件办理质效;系统构建覆盖事前预警、事中护航、事后维权的全周期涉企法治保护体系;建立常态化涉外法治人才培育培养机制,全方位夯实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涉外法治保障根基。
关键词:西部陆海新通道 涉外法治 跨境办案
全文
西部陆海新通道(以下简称“通道”)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调衔接长江经济带,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24年4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时,深刻指出:“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把这一标志性项目建设好、运营好,带动西部和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当前,通道建设正从基建“硬联通”迈向机制“软联通”,对检察履职质效的要求更高:通道已覆盖国内“13+2”省区市、连通东盟各国,倒逼检察机关从“单打独斗”转向全域联动协作;通道内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多元交织,需要检察机关全链条护航企业走出去;通道建设催生复合型人才新需求,要求检察机关培养一支通晓国际经贸、东盟法律、具备跨境协作办案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通道建设的实践经验与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是推动检察机关更好服务通道加快建设的必然命题。
一、服务保障通道建设的重庆探索
重庆市检察机关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保障通道建设方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取得显著成效。
(一)强化制度供给,明晰履职方向
2024年1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为全国检察机关融入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指引。2024年11月,卡提诺论坛 (以下简称“重庆市院”)出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意见》,聚焦完善通道基础设施、规范通道物流秩序、打造高质量开放平台、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等方面,细化了12条具体措施,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为重庆市检察机关服务通道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二)构建协作机制,破除跨域壁垒
2025年12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院”)主导下,渝川黔滇桂湘等通道沿线六省区市的10家基层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框架协议》。协议推动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协同办理机制、调查取证协作规范、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办案协同、治理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服务通道建设。同时,聚焦通道建设,重庆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检察交流互动,强化与东盟国家的实务合作,增进司法协作、打击跨境犯罪等方面共识。
(三)搭建实体工作平台,打造一站式涉外检察阵地
2025年4月,在重庆市院的统一部署和重庆市院第一分院的直接指导下,沙坪坝区院在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探索设立了通道国际法务区检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2025年11月,中心正式开启实体化运行,从高质效办案、高水平联动、高质量调研、高标准服务四个维度服务通道建设。高质效办案方面,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实现涉通道案件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高水平联动方面,积极对接海关、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构建“检察+行政”协同治理机制。高质量调研方面,深化检校合作,聚焦“渝车出海”、跨境贸易等热点领域,联合开展理论研究。高标准服务方面,主动深入园区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排查风险漏洞,提供“一站式”涉外法治服务。
二、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通道建设的现实困境
随着通道加快建设,涉外法治需求更加多元化、精细化和专业化,实践困境也日益凸显,需及时化解才能更好适应通道高质量发展需求。
(一)涉外案件办理体系不完善,检察办案质效不高
从履职结构上看,检察机关的涉外法治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涉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专业能力水平相对薄弱。以涉外民事检察为例,检察机关履职存在数量和质量的不足。数量上,监督覆盖面与通道经济贸易发展规模明显不匹配。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外民事商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偏少,主要集中在传统民事案件,对跨境贸易、物流、金融等新兴领域的纠纷介入不足。质量上,检察工作机制与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机制衔接不足。当前,通道沿线正逐步建立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但检察履职与这些机制的有效衔接尚未完全建立。如检察监督与涉外仲裁、商事调解、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环节的衔接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多元解纷合力。
从配套支撑上看,现有跨境办案保障短板突出。一是域外法查明机制不健全。目前既缺乏域外法查明的专门机构,也缺乏规范化的查明流程,办案人员时常“查不到、查不准、查不快”。二是跨境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与通道沿线国家搭建的司法协助体系仍有欠缺,协作覆盖范围有限,协助流程不畅。三是专业诉讼辅助机制缺位。跨境金融、数字贸易等新兴领域涉外案件专业性突出,办案亟需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参考,然而对应机制尚未建立。
(二)企业海外利益全链条保护偏重事后救济,预防性法治服务供给不足
通道沿线国家地域跨度广、国别差异大,法律体系、贸易规则等存在显著差异,出海企业面临的法律纠纷、权益被侵害等各类风险持续增加。现阶段,检察机关服务涉外企业的方式多限于个案办理、事后维权,全链条保护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一方面,跨境法律风险研判预警滞后,针对通道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缺少系统性、持续性调研梳理,尚未搭建常态化风险研判、分级预警、信息推送工作机制,无法及时为企业提示潜在法律隐患。另一方面,前端法律政策指导服务供给不足,通道企业出海前的规范性审查法律论证等事前配套服务覆盖面窄,对通道沿线国家投资准入、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指引不够具体。
(三)复合型检察人才储备不足,专业队伍建设滞后
“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检察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作用。”从事通道涉外检察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国际规则和境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又要掌握海商法、海关法等专业领域法律;既要具备东盟国家小语种能力,又要拥有跨境办案、司法协作的实务经验。当前,检察队伍人才结构相对单一,系统掌握国际经贸规则、涉外司法实务的人员较少,具备外语交流、域外法律查明、跨境案件办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储备严重不足。此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尚不健全,跨国业务实训、涉外法治专项培训频次不足,现有干警涉外专业能力提升渠道也非常有限。
三、检察机关服务通道建设的完善路径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跟通道加快建设的国家部署,构建与之相适配的工作体系。
(一)健全涉外案件办理保障体系,持续提升涉外案件办理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通道案件,是检察机关立足主责主业服务保障通道建设的基本支撑。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构建通道内全链条涉外检察办案服务保障体系是检察机关服务通道建设的重要任务。
具体而言,一方面,接续做优涉外刑事检察。依托刑事检察成熟办案经验,聚焦口岸通关、跨境贸易、通道运营等通道内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边境走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涉铁海联运犯罪、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等通道内高发犯罪,进一步规范涉通道案件证据标准与办案规范,提升跨境犯罪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持续做强涉外民事检察,同步强化涉外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针对性破解民事监督数量不足、办案质效偏低问题。一是拓宽民事监督案源渠道,建立跨境贸易、物流、金融等案件线索摸排机制,挖掘新兴领域案件线索。二是持续打通多元纠纷化解衔接通道,搭建检察监督与涉外仲裁、商事调解、域外判决承认执行的联动对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联合听证、办案结果互认流程,形成跨境商事矛盾化解合力。同时,同步做实涉外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找准监督履职切入点。
不断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凝聚多元法治保障合力。一是深化政法机关的内部协同。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合处置流程,构建高效联动的内部治理格局。二是强化跨区域检察联动。持续推进通道沿线地区检察协作框架协议落地落实,加强联席会议、协同办案、资源共享、人才共育等机制建设,破解跨区域协作壁垒。三是拓展国际司法协作。依托双边、多边检察合作平台,深化与通道沿线国家司法合作,落实国家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域外法查明、跨境司法协助等工作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司法支持体系,筑牢通道发展法治根基。
(二)构建全链条涉企服务体系,提升法治服务前瞻性与预防性
针对出海企业跨境经营法律风险突出问题,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护航、事后救济”全链条、全周期法治服务体系,强化预防性法治服务供给。一是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主动对接出海市场主体,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精准摸排、识别跨境投资、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和出海企业法治需要,常态化发布涉外法律指引与风险提示。二是做优事中法律政策指导。依托检察服务平台,针对性开展涉外法治宣讲和培训,助力企业排查经营漏洞,为企业定制跨境法律咨询与政策指导,提升企业化解贸易壁垒、跨境纠纷的能力。三是完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涉通道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深化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纠纷、挽回损失。
(三)健全人才培育体系,锻造高素质涉外检察专业队伍
高素质复合型涉外检察人才,是通道涉外法治工作长效发展的核心支撑。应以通道对外开放与涉外检察履职需求为导向,构建系统化、专业化的涉外人才培育体系。一是加强常态化涉外法治培训。聚焦国际法、国际经贸规则、涉外诉讼实务等领域开展专业培训,补齐涉外履职能力短板。聚焦外语技能提升,针对性设置通道沿线国家小语种教学课程,破解履职语言壁垒。二是深化检校协同。联合高校开展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实务攻关,为通道建设提供法治支持和智力支撑。三是强化对外学术交流。积极参与涉外法治论坛、国际研学交流活动,组织骨干力量对外研习交流,拓宽国际法治视野。四是用好涉外检察人才库。畅通人才培养、交流和调配渠道,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打造专业化涉外检察队伍,为通道法治保障工作提质增效奠定人才基础。要完善涉外检察人才库使用机制。涉外检察人才库是“复合型综合性”涉外能力储备库。在履职办案过程中,需要涉外能力支撑的,即可从人才库抽选相应人才。另外,在培育专业化检察人才队伍的同时,也应充分借助“外脑”补齐专业诉讼辅助短板,如吸纳跨境贸易、跨境金融、东盟国别法律等领域的行业专家、法学学者组建专家智库,建立专家咨询、案件论证等工作机制,为跨境疑难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