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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 李菲菲、刘言:派驻检察动态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规范建设
时间:2026-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派驻检察动态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规范建设


摘 要:监管场所数字化转型后,传统派驻检察监督方式已难以适应。派驻检察从静态驻守转向动态治理,既是环境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监督从结果核验走向全流程监督的内在需要。智慧监管的数据积累、监督模型的基层探索、驻巡衔接的机制调整,已为这一转向奠定基础,但仍面临数据获取不畅、预警效力不足、响应不够及时三重障碍。破解上述问题,需从打通数据渠道、明确预警效力、优化驻巡协作三方面着力,推动派驻检察实现数字化动态监督。


关键词:派驻检察 动态治理 驻巡衔接 全流程监督。





全文如下:




随着智慧监管全面推进,刑罚执行各环节越来越多地通过数据系统流转。传统“人盯场”的方式逐渐暴露出发现问题慢、覆盖面有限等不足。在此背景下,动态治理成为派驻检察改革的重要方向。动态治理这一概念源于公共管理领域,强调治理主体应根据环境变化实时调整策略,实现持续回应和灵活适应。派驻检察动态治理使监督不再是间歇性的实地巡视和台账抽查,而是与监管数据流转相同步的持续性感知、自动化预警和及时响应,让派驻检察从“事后”转向“全程”。本文结合派驻检察的实践情况,梳理动态治理推进中的主要难点,探讨相应的改进方向,以期推动派驻检察监督从静态在场走向动态治理。


一、派驻检察实现动态治理的现实基础


一是监管场所数字化初具规模,提供了数据基础。监狱、看守所普遍建成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入所登记、计分考核到减刑假释,各环节执法活动大多以数据形式流转,为动态感知监管情况提供了可能。二是数字监督模型已有基层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各地围绕实刑未交付、超期羁押、混管混押、违规捎买带等问题,开发了一批大数据监督模型,把检察官办案经验转化为可自动比对的算法规则。实践表明,模型碰撞能帮助检察人员较快发现问题,监督精准度和时效性明显提升。三是驻巡衔接机制逐步完善,提供了组织保障。传统派驻模式下人员少、事务多,很难应对即时性监督需求。实证表明,50%以上的基层检察院未单独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往往身兼数职,这种资源供给短板在监督范围扩大的背景下愈发突出。而“派驻+巡回”检察改革后,巡回检察承担了部分周期性核查任务,派驻人员得以把更多精力投入日常动态监督,初步形成分工格局。


二、派驻检察实现动态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数据获取不畅,动态感知受阻


一方面,现行规定虽然对刑罚执行监督作了原则性授权,但对派驻检察能否直接调取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调取范围和程序并不明确。监管机关出于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考虑,往往对派驻终端的查阅权限作种种限制。检察人员能够看到的,多是经监管方整理后的计分结论、奖惩决定等表层信息,难以实时获取劳动考核、违规处理、病残鉴定等原始过程性数据。也即监管方掌握全部数据,监督方只能看到对方愿意提供的部分数据。另一方面,各地监管信息系统相对独立,数据格式、字段设置、更新频率互不统一,检察办案系统在接口上难以与之有效对接,跨所、跨平台的数据比对和异常识别受到限制。有基层实证研究显示,受办案系统不兼容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在实时、准确掌握监管底层数据方面存在明显滞后。监督端拿不到完整、及时的数据,动态治理所要求的实时感知也就难以实现。


(二)预警效力不明,风险识别落空


目前,由算法模型输出的减刑假释异常波动或计分突变信号,在法律属性上仅被定位为提示性的“内部线索”,而非具备法定证明力的监督证据。由于缺乏预警与监督程序之间的刚性衔接规则,派驻人员在收到预警后,并不清楚能否据此启动监督程序、启动何种程序。预警若想作为法律文书的制发依据,仍需检察人员自行补充核实、逐案判断。技术手段虽然能发现异常,但因缺少程序规范的明确赋权,其识别效能难以通过法定渠道充分释放。并且,这种效力缺位正在引发治理结构的系统性弱化。当被监督者逐渐摸清预警处置的规律,即大多数预警信号并不会升级为实质性法律约束,其对数字监管的遵从意愿便随之递减。预警信号在监管方眼中不再构成真正的约束压力,而是被视作一种例行性技术提示,动态治理赖以实现精准识别的制度基础由此受到侵蚀。


(三)驻巡衔接不顺,动态响应迟滞


1.派驻端人力承载能力不足,接不住动态预警。动态治理对派驻人员的要求更高,不仅要看守好“固定岗哨”,还要随时跟进系统推送的预警线索,这就需要充足的人员力量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作支撑。但现实情况是,派驻检察的人力配置普遍偏紧:平均每个派驻检察室仅2.5人,日常检察与减假暂案件办理已不堪重负,又被频繁抽调参与巡回检察,工作量进一步加剧。派驻人员被大量行政事务占去精力,对系统推送的动态预警信号常常顾不上看、来不及处理。


2.驻巡之间的协同机制不畅,难以形成即时响应。动态治理要求“发现即联动、预警即响应”,但有研究指出,当前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协同存在“驻”对“巡”支撑不够、“巡”对“驻”监督不足的双向困境。巡回检察本应与派驻检察形成“日常感知+集中攻坚”的联动格局,但实践中的衔接并不顺畅。派驻日常积累的信息因缺乏数字化流转,难以转化为巡回检察的核查靶向;巡回发现的问题反馈回来后,又缺少持续跟踪的闭环。双方信息流转仍依赖人工交接和事后通报,无法实现即时协同。


三、派驻检察动态治理的实现


(一)贯通数据平台加强动态信息感知


动态治理首先要求监督端看得见,即能够实时、完整地获取监管执法信息。为此,应在制度上明确派驻检察的数据调取权,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把监管机关向检察机关开放底层过程性数据的义务具体化,改变目前只有原则性授权的状况。针对实践中以信息安全为由限制共享的问题,可以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交互机制:一般性业务数据由系统自动推送,敏感事项数据经审批调取,紧急情形下赋予检察终端即时查阅权限。


在打通权限的同时,还要解决技术衔接问题。建议由最高检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跨部门数据交互标准,统一核心业务数据格式、传输协议和更新频率;也可以考虑把检察监督模型嵌入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异常信息实时反馈到检察系统。同时建立数据质量核验机制,定期检查流入监督平台的数据是否完整、及时。这样,派驻检察获取的就不再是定期打包的静态材料,而是与执法活动同步的动态信息。


(二)规范预警处置强化动态风险识别


规范预警处置,前提是预警信号在监督程序中具有明确地位。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预警信号在监督程序中的地位,并建立处置机制。可以考虑的是,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认可的成熟监督模型,其触发的高风险预警,不再是承办人可看可不看的参考信息,而是应当启动初核程序的明确信号。预警生成后,监督系统自动生成办理任务,承办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并作出处理结论的,系统向上级提示,让预警处理进入有约束力的程序轨道。


当然,预警有了程序效力,更须兼顾程序正当性。既然预警可能引发监督程序,被监督单位就有权知道预警的技术依据。派驻检察据此开展监督时,应当适度说明比对的数据来源和规则,允许监管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解释。这样既是对监督权运用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监管单位理解、认可预警结果。同时,应当把实地核查确认的误报情形和监管单位的合理说明作为调整依据,持续优化模型的比对规则,减少误报、漏报,不断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形成“发现问题—核查处置—反馈修正”的良性循环。


(三)优化驻巡协作提升动态响应能力


要克服静态驻扎的组织惯性,必须打破“驻归驻、巡归巡”的机械分工,推动以数据为驱动的动态协同。首要任务是调整派驻检察的前端职能,把派驻的“在场”优势从完成物理巡查指标转化为动态信息的前端研判,承担信号甄别与初核职责。并借助数字化手段剥离周期性台账审查,将有限检力向预警信号的甄别与初核收拢。派驻的工作方式也要相应调整:工作节拍不再依附于入所频次,而是随系统实时预警进行弹性调度。然而,单凭派驻端的敏锐感知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激活派驻前端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优化驻巡协同机制。有学者认为,巡回检察是对监狱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是对派驻检察的监督,这一职能定位有助于厘清协同矩阵的权力边界。基于这一定位,巡回检察不应仅是按年度计划推进的常规动作,更应成为由前端高频异常数据直接触发的“靶向攻坚”力量,也就是当派驻端捕捉到某监区系统性算法预警、超出其常态核查能力时,系统自动生成风险报告并触发巡回检察组介入。整改情况全程留痕、跟踪督办,形成内部纠偏闭环。另外,这一闭环还需将监督视野从个案纠偏延伸至行刑效果与社会治理的关联。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监狱检察不应局限于“大墙之内”,还应关注罪犯改造与社会治理的关联。这样一来,对内通过数据流衔接派驻感知与巡回处置,实现监督力量随预警信号动态调配。对外也能把监督效果延伸到社会治理层面,打通派驻检察动态治理从感知到处置的完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