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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周军、钟兴全:深化跨区域检察协同机制之策
时间:2026-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人民检察》2026年第18期刊登卡提诺论坛 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周军、卡提诺论坛 第二分院机关党委四级调研员钟兴全的理论文章《深化跨区域检察协同机制之策》,内容如下:


深化跨区域检察协同机制之策

周 军 钟兴全


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传统的签署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柔性协作模式已难以适应实践需求,应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向法治化、体系化的深度协同转型。




一、跨区域检察协作中的履职困境



一是管辖权的碎片化与整合需求。跨区域案件往往牵涉多地,单一地区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难以覆盖案件办理全流程。例如,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中,多地检察机关虽均有管辖权,但常因权责边界不清,出现推诿或重复办案现象。



二是信息资源的不对称与共享需求。检察履职需要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撑。当前,各地的检察业务数据流通渠道尚未完全打通,跨区域线索移送多依赖线下传递,流转周期较长,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三是专业能力的异质性与互补性需求。受案件集中管辖及办案经验积累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在办案经验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呈现出差异。比如,部分偏远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案件时往往力有不逮,而中心地区的检察机关则积累了更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四是司法标准的差异化与统一需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习惯的差异,各地在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方面呈现多样性,导致跨区域案件易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问题。统一司法标准,是推动跨区域检察协作从个案协作向体系协同升级的重要动力。




二、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实践进路



一是强化制度供给,消解协作不确定性。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跨区域案件管辖权的协调规则,确立跨区域检察协作的基本原则与法定义务,明确协作的法律依据。短期内,可由有协作需求的地区检察机关联合出台跨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明确协作请求的发起、受理、反馈时限,将协作从柔性约定转变为刚性义务。


二是深化数字赋能,打通资源流通渠道。优先推动有协作基础的区域实现检察数据标准对接,搭建区域协作数字化平台,实现线索在线移送、调证线上委托、文书远程送达、进程实时反馈等功能,推动协作网络化、智能化,降低资源获取与交换成本。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建设全国统一、标准兼容的跨区域检察协作数字化平台。


三是推动人才共享,实现智力资源互补。探索建立跨区域检察专家人才库,制定跨区域办案支援清单,对于专业性强、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允许跨区域申请专家支援办案。同时,建立健全跨区域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机制,促进不同地区检察官在办案理念、专业技能上深度交流与融合,通过人力资源的流动,有效弥补偏远地区检察机关人员专业能力短板。


四是加强研讨会商,推动司法标准统一。健全跨区域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和类案指导机制。定期组织跨区域检法业务研讨活动,针对区域多发案件,如流域生态保护、知识产权跨区域侵权等案件,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指引。定期发布跨区域检察协作典型案事例,强化类案检索与参照适用,最大限度消除区域司法壁垒,实现跨区域案件的同案同判。


【本文系2025年度卡提诺论坛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川渝检察协作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CQJCY20250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