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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四十年: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时间:2026-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检四十年: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专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


宋英辉教授(左)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拉开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序幕。四十载栉风沐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蹒跚起步到稳步前行,用法治温度守护着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值此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之际,本报特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做客“正义会客厅”,一同回望未检40年的发展与变迁,讲述与未检工作相伴的温暖初心与难忘故事。



初心回望

四十年走出温情护苗路


记者:作为深耕未成年人检察领域数十年的专家,您与未检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不仅是重要见证者,更是深度参与者。回望未检工作发展的40年,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您内心最深刻的感受,您会选择哪一句?


宋英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我最深的感受,我想说,中国未成年人检察用40年的时间,走出了一条既立足中国国情、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既彰显法治力量、又饱含司法温度的发展道路。


之所以这样概括,是因为未成年人检察历经40年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增加了一个专门业务,而是在理念、制度、机制和方法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它从最初主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步发展为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综合保护的独立业务类别;从偏重事后处置,逐步走向保护、预防、矫治和治理并重;从地方探索,逐步走向规则体系完善和履职方式成熟。


这个过程非常不容易,但它证明了一点——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不是域外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产生并不断成长起来的制度成果。可以说,未成年人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最有特色、最具活力、最具成长性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


记者:作为未成年人检察事业的深度参与者,这么多年来,有没有哪个历史时刻或温暖瞬间,让您真切感受到这份工作格外有意义、有价值?


宋英辉:这个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未检实践探索的一些有益经验被立法采纳的时候。如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观护制度、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一站式”保护等经验入法的时候。


二是未检专门机构和专业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时候。比如2015年,在检察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当时大家都很关注,未检究竟是进一步加强,还是重新并回一般刑事检察。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并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那个时刻给我的触动很深,因为它说明,国家和检察机关是真正从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出发,认识到这项工作必须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教育、感化、挽救和综合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之后,看到孩子真正发生变化的时候。未检工作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个孩子是不是被真正拉了回来,是不是重新回到了学校、家庭和正常成长轨道。有些涉罪未成年人,原来长期缺乏监护、辍学失管、情绪偏差明显,但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家庭教育指导、社会支持体系介入后,慢慢稳定下来,重新生活、学习、融入社会。还有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在“一站式”办案救助、心理疏导和后续帮扶下,逐渐从创伤中走出来。这样的变化,会让人真切感到,这项工作不仅是在办案,更是在帮助一个孩子、一个家庭,也是在守护社会的未来。


这次看到渝检护“未”团队代表被授予“时代楷模”称号、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第二办案组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我也很受触动。这些先进集体之所以打动人,是因为他们把“为孩子多做一点”真正变成了长期坚持的信念和行动,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情怀。这些为孩子、为家庭、为社会所做的具体工作,能够改变孩子和家庭的命运,为社会长期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这恰恰是未检工作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一纸丹心

赤诚建言推动专业化建设


记者:2015年6月,您曾领衔起草了一份给时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的建议信。能否带我们回忆一下当时的情景和这份建议的主要内容?


宋英辉:当时,我们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不同,两者在办理理念、思维方式、工作内容及适用的法律、政策上都存在很大区别。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要解决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等。因此,做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要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特殊制度和程序,要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链接专业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干预等,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思考这些问题。同时,在案件管理、评价体系等方面,也应当与成年人案件办理区别开来,这样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


那时候,有检察院因未检案件量不大,就把涉未成年人案件放到刑事检察部门处理。但其实未检独立出来后办案效果更好,这样设计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也符合少年司法规律。如果未检再回到刑事检察部门,就和办理成年人案件没有区别,我感觉这样做是在走回头路。所以,2015年6月,我起草了给时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的建议信,同时听取了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王敏远等老师的意见,他们愿意一并署名上呈。信中建议“在改革中应对未成年人检察问题予以专门研究”“整合分散于各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以及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独立的评价体系”。


记者:这份建议信对后续未检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什么实际影响?


宋英辉:收到建议信后,最高检非常重视,曹建明同志批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专家建议,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注意在扁平化管理中加强专业化建设。2015年12月,最高检成立了未检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检工作。这充分体现出最高检的担当精神和对未检工作的高度重视。


理念迭代

让保护走得更深、走得更前


记者: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与原则。您能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吗?


宋英辉:40年来,我国形成了一系列兼具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与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以涵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共通适用的理念与原则。比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所采取的措施应保障其能够健康成长。这个原则之下还包括一些具体要求,比如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等。第二类是侧重具体领域的理念与原则。比如,刑事领域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强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要求司法模式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服务于未成年人重归社会化进程;双向保护原则,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由单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向同时注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转化等。再比如民事领域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原则等。


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理念,对于未检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中,该原则具体表现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记者: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例,它是如何具体指导未检实践的?


宋英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检工作的指导意义非常重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时,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去理解和适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有观点认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仅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三种,还有观点认为该条文只是举例说明,“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说明类似的场所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后一种理解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应当选择后一种理解。


二是当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时,应优先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


三是在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识别未成年人需求,基于个案评估,链接资源,提供相应服务,同时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监护条件、成长环境等的改善,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


记者:随着社会的演进和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您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宋英辉:理念、原则的调整,往往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比较低,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强调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思想改造,所以之前的司法工作更注重事后处置。改革开放后,面对青少年犯罪高发的挑战,我国逐步形成以教育矫治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路径。特别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出现许多新情况、面临更多新挑战,如严重犯罪低龄化、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频发、校园欺凌等侵犯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等。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是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恶化的过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且专业的干预有密切关联。简单的惩罚无法预防再犯,对于出现行为和心理偏差乃至涉罪的未成年人而言,从其身心发育特点和规律出发,采取专业化的干预和教育措施,矫正其罪错心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由此,未成年人司法逐渐出现“前延后伸”的趋势,强调预防性。一方面,在未成年人出现问题行为时,采取适当、必要的干预措施,预防其发展为犯罪;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涉罪后,处置措施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记者:对于预防性理念的强调,给未检实践带来了什么影响?


宋英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因此,预防犯罪也是未检工作的重要内容。


最高检特别注重预防性理念在未检工作中的运用,并明确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罪错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教育、感化、挽救,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未检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发展。精准把握惩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行为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惩戒,强化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再犯预防效果;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或偶犯、确有悔过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当宽则宽,促进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成长轨道。


可见,基于预防性理念,从“抓末端、治已病”跨越至“抓前端、治未病”,成为未成年人检察的显著特征。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大概念,通过预防性工作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本身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惩治是挽救的手段,惩治的目的是挽救。对罪错未成年人来说,要通过惩治使其认识到违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中吸取教训,也警示其他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提前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预防工作。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性治理。比如,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干预措施的分级,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事前干预,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此外,许多地方的未检部门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职能,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早期干预,联合审判机关对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后期跟踪回访,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制度化机制,通过链接资源、引入社会专业服务等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的现实困难,使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守护实效

全过程参与书写未检新答卷


记者:您曾多次提到“检察机关是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机关”,这种“全过程参与”体现在哪些方面?


宋英辉: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其全程参与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具体诉讼中的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涉未成年人诉讼和犯罪预防等作出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刑事程序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构成,各个阶段相互独立、前后衔接。检察机关不仅在整个程序中承上启下,而且负责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唯一能够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因此,未成年人检察一开始就是可以全程参与的。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不限于诉讼中相关权益的保护,而是可以将触角延伸至诉讼之外,通过特定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从而从案件内的权益保护延展至全方位的立体保护,实现从个案保护到源头治理的整体跃升。可见,未成年人检察所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诉讼监督,而且涵盖国家公诉人、国家监护人、权利保护官等综合职能。


未检职能的发挥对于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包括建立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内部横向与纵向衔接机制,防止出现保护真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料,并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加强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等。


记者: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这是近五年涉未成年人犯罪首次呈现“双下降”。您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宋英辉:我认为,对这一变化应积极、理性地看待。首先,“双下降”本身是一个值得重视的信号,说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持续发力,开始在案件数据层面显现成效。特别是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下降幅度更大,说明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前端预防、分层干预、综合保护等措施正在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不是单纯办案数量的波动,更可能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正在由末端应对向前端治理转变。当然,对待这一变化也不能简单乐观。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较强的结构性和反复性,某一年度出现下降,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得到根本解决。当前仍然存在严重犯罪低龄化、网络侵害复杂化、校园欺凌隐蔽化、家庭监护弱化等一系列挑战。因此,我们既要看到成绩,也要保持清醒。


记者:您认为未检工作在“双下降”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宋英辉:未检工作之所以能够对这种变化发挥作用,我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未检工作这些年越来越强调预防性理念。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监护、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分级干预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把一些问题尽量解决在前端和早期阶段。第二,未检综合履职能力不断增强。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通过“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等方式,更广泛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比如对学校、平台、经营场所和监护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公益诉讼介入,对重点领域进行类案治理等等,这些都在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三,未检在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方面起到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来不是单一司法问题,而是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等多方面问题叠加的结果。未检通过衔接资源、督促履职和源头治理,实际上推动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从个案办理走向系统治理。


所以,我认为,“双下降”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持续发力的阶段性体现。它既说明未检工作的方向是正确的,也说明其价值正在不断显现。


奔赴新程

初心不改,笃行不怠


记者:站在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的新起点上,您认为未来未检工作还有哪些需要更多关注、继续完善的方面?


宋英辉:面向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释放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能,以一种更为主动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讲好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故事,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独特的检察智慧。


比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传统的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未成年人权益消极保护策略难以回应新业态领域治理需求。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公共法益的积极保护姿态,其以预防与消解未成年人群体性风险为目的,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来促进国家治理,突出表现在主动性与全流程性。2025年11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下称《指引》),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线索来源、重点领域、办案质效和大数据运用等内容,明确了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网络保护等六大重点关注领域。检察机关应遵循《指引》要求,积极介入网络游戏、校园安全、食品药品等关系未成年人群体性权益的领域,通过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的实质性转变,使得风险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普遍化保护需求得到满足。


又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针对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发展较快,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相对薄弱的情况,聚焦未检办案环节,统筹综合履职。建立未检不同职能间的线索移送与办案联动机制,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同步审查未成年人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移送案件相关线索,拓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源。建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业务指导机制,通过在未检系统内部建立纵向的业务统一协调机制,确保重大疑难案件、新兴治理需求等信息的及时反馈,以及理论指导、案例指导等工作的顺畅进行。另外,需要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推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之间,城镇与乡村之间,甚至同一辖区不同地方之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水平。


再如,统筹推进未检工作的数字化赋能。应树立正确的数字未检观。“智慧未检”建设应始终立足未检业务,深入推动未检业务与数据深度融合,构建适应法律监督特点的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建立涉未成年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探索建立多部门、跨领域、深层次的数据共享交流机制,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对于未检办案信息共享平台,应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确保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此外,加强未检专业化与社会化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衔接机制、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等,都是未来未检工作应当重视的内容。


记者:您刚提到,要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您认为新时代未检人应具备哪些品质和素能?


宋英辉:未成年人身心尚处于快速发育阶段,如果司法过程或者采取的处理措施不专业、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可能导致其心智或人格出现问题,造成更大社会隐患。从该角度讲,未成年人司法的方式方法应有别于成年人司法,需要专业化办案队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实行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办案主体具备多元知识供给。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除了具备法律知识,办案主体还须具备理性且具有保护儿童的赤诚品质,以及对接家庭、学校等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身心健康等密切相关主体的能力。检察机关应积极培育专业化工作队伍,围绕未检职能进行综合全面的业务培训与能力塑造。此外,还需引导办案人员深刻领会高质效办案的实质要求,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特殊价值,并以此依法准确开展工作。


记者:这么多年来,您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付出了大量心血与努力。对于正在成长中的孩子们,尤其是那些走过弯路、需要被拉一把的孩子们,您有什么想对他们说的吗?


宋英辉:我想对孩子们说,走过弯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犯错之后就认定自己没有机会了。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的不同之一,就在于你们还在成长,还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特殊程序和特殊措施,并不是因为可以放任错误,而是因为我们始终相信,许多孩子出现问题,并不意味着人生就已经被定型。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投入这么多精力,不是为了给谁贴标签,而是为了尽可能把你们从错误道路上拉回来,让你们还有机会重新开始。


但我也想说,真正能帮助你们的,是你们自己愿意重新站起来。犯错之后,需要的是认真面对自己的问题,珍惜别人帮助你的机会。很多走过弯路的孩子后来能够回到正轨,并且在一些领域取得成功,是因为在关键时候,他们愿意接受帮助,愿意重新学习怎样与家人、同学、社会相处,怎样尊重规则、尊重别人、尊重自己。


还有一点我特别想提醒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遇到困难、委屈、挫折,甚至已经做了错事,都不要一个人硬扛着,更不要觉得没有人会管你,可以找你信赖的人说出困惑、寻求帮助。我想未成年人检察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在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司法不会缺位。所以,不要轻易否定自己,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只要还愿意往前走,眼里有光、心中有爱,就始终有把路走回来的可能。


记者:最后,请您用一句话寄语坚守在一线的未检检察官们,共同迎接未成年人检察的下一个新篇章。


宋英辉:未检办理的不只是一个案子,更是在守护一个孩子的未来、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在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写下最生动、最有分量的篇章。


未检工作是一项很辛苦,也很有价值的事业。它既要求大家有法律人的专业,也要求大家有教育者的耐心、保护者的责任心和建设者的眼光。40年一路走过来,渝检护“未”团队代表被授予“时代楷模”称号、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第二办案组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都说明未检工作取得的成就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肯定,未检工作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越来越体现出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民生意义。未检40年取得的成就充分说明: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愿我们的未检检察官,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落到实处,把未检综合履职与“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结合起来,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共同迎接未成年人检察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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